(2017)渝0119民初7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解生、刘冬珍与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解生,刘冬珍,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7093号原告:吴解生,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刘冬珍,女,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居委X组。法定代表人:苟开明,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解生、刘冬珍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解生、刘冬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解生、刘冬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解生、刘冬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解生、刘冬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交,退还原告吴解生、刘冬珍。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弋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