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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独成与成都明威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独成,成都明威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488号申请执行人:李独成,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成都明威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邓遂明。李独成申请执行成都明威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7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独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5623元,执行到位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明威租赁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10000元,双方并于2017年10月24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独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科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