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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明光借款合同纠纷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姓名:褚志远马以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尚明光,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明光借款合同纠纷行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尚明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将被行人尚明光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03民督5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雪书记员  于源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