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洛阳德善商贸有限公司、苗秋芳、王玉娇、徐云萍、李新、郭青献、苗爱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德善商贸有限公司,苗秋芳,王玉娇,徐云萍,李新,郭青献,苗爱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88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京安牡丹城宾馆一层、七层。负责人:潘文尧,行长。被申请人:洛阳德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康城逸树高层1幢107号商业房。法定代表人:郭青献。被申请人:苗秋芳,女,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王玉娇,女,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徐云萍,女,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李新,男,汉族,1957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郭青献,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苗爱香,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洛阳德善商贸有限公司、苗秋芳、王玉娇、徐云萍、李新、郭青献、苗爱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德善商贸有限公司、苗秋芳、王玉娇、徐云萍、李新、郭青献、苗爱香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德善商贸有限公司、苗秋芳、王玉娇、徐云萍、李新、郭青献、苗爱香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