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81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闵前明、邓斌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前明,邓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闵前明,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邓斌斌,男,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前明与被执行人邓斌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斌斌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2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