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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陆荣光与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光,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1986号原告:陆荣光,男,1975年10月26日生,壮族,个体户,现住平果县。被告: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平果工业区铝产业园A3.A4。法定代表人:方升。原告陆荣光诉被告广西方洲铝业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荣光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荣光负担。审判员  谭永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