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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辉与梁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梁雷,高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梁雷。被执行人:高迪。本院在执行王辉与高迪、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迪在工行垦利支行营业部的16150004010225xxxx7账户资金元至垦利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