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辉与梁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梁雷,高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梁雷。被执行人:高迪。本院在执行王辉与高迪、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迪在工行垦利支行营业部的16150004010225xxxx7账户资金元至垦利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