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4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强,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威海弘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强于2017年4月13日21时许,醉酒后持证驾驶浙E×××××号轿车,在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阳光大厦南门倒车时,撞至韩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经鉴定,被告人肖强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03.58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供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肖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其供述,案发后已通过微信转账形式,赔偿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5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18时30分-20时许,被告人肖强与朋友一起吃晚饭时饮酒。饭后21时许,被告人肖强酒后持证驾驶浙E×××××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由北向南行驶,后进入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阳光大厦停车场,在该停车场倒车时,撞至韩某驾驶的鲁A×××××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接匿名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肖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强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03.58毫克/100毫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肖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强已赔偿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晓 阳人民陪审员 李 胜 端人民陪审员 徐 冬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