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文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唐文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900号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百福路81号4幢1单元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988650019。法定代表人:任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费旭燕,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文沁,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文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