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志旭与蔡仕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旭,蔡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旭,干部。被执行人:蔡仕斌,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志旭与蔡仕斌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蔡仕斌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既无可供执行的资金,也无房产和车辆等),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仕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申请执行人既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