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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志旭与蔡仕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旭,蔡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旭,干部。被执行人:蔡仕斌,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志旭与蔡仕斌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蔡仕斌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既无可供执行的资金,也无房产和车辆等),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仕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申请执行人既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