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8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肖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肖飞,陈晓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8621号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5号。主要负责人:钟德胜,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蕾,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肖飞,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陈晓琴,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广州分行)诉肖飞、陈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粤0106民初17230号民事判决。2017年6月19日,本院收到上诉人为“陈晓琴”的上诉状,“陈晓琴”并于2017年6月27日缴纳上诉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肖飞确认本案的上诉是其以陈晓琴的名义提起的,陈晓琴对此并不知情,且本案上诉材料、上诉费用是由肖飞签收及缴纳。肖飞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该上诉。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是肖飞以陈晓琴名义提起且未经陈晓琴授权许可,本案的上诉并非陈晓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飞以陈晓琴名义提起的上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230号民事判决自各方当事人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肖飞以“陈晓琴”名义代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迎晖审 判 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艳婷林洁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