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18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肖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肖飞,陈晓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8621号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5号。主要负责人:钟德胜,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蕾,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肖飞,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陈晓琴,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广州分行)诉肖飞、陈晓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粤0106民初17230号民事判决。2017年6月19日,本院收到上诉人为“陈晓琴”的上诉状,“陈晓琴”并于2017年6月27日缴纳上诉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肖飞确认本案的上诉是其以陈晓琴的名义提起的,陈晓琴对此并不知情,且本案上诉材料、上诉费用是由肖飞签收及缴纳。肖飞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该上诉。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是肖飞以陈晓琴名义提起且未经陈晓琴授权许可,本案的上诉并非陈晓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飞以陈晓琴名义提起的上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230号民事判决自各方当事人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肖飞以“陈晓琴”名义代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迎晖审 判 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艳婷林洁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