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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35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586-1号申请人: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天衢东路1389号。法定代表人:臧汝智,董事长。被申请人: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天衢东路1389号。法定代表人:臧汝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与仇志萌、郭占军、郭占全、宋翠、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仇志萌、郭占军、郭占全、宋翠、平原县远东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同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财产车牌号为鲁N×××××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德州凯迪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尊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