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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世富与邱军民、张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世富,邱军民,张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世富,男,1957年4月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邱军民,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张萍华,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世富与被执行人邱军民、张萍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邱军民、张萍华应偿还申请人许世富借款3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8190元、执行费51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拒不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邱军民、张萍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223625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邱军民、张萍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邱军民、张萍华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并予以扣划。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邱军民、张萍华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街道东方××室的房屋。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邱军民、张萍华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军民、张萍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军民、张萍华与申请执行人许世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0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许世富回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许世富对执行回告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军民、张萍华与申请执行人许世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许世富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12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邱军民、张萍华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占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