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与胡二维、张栓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胡二维,张栓柱,杨建刚,吕瑞刚,胡建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478号之一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负责人:张维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亮,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晋源区,系该单位职工。被告:胡二维,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栓柱,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建刚,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吕瑞刚,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建伟,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与被告胡二维、张栓柱、杨建刚、吕瑞刚、胡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偿还贷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亮人民陪审员 杨爱珍人民陪审员 王江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