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伟、任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任树海,刘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异1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任树海,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秀娟,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伟与任树海、刘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伟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李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李伟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伟撤回异议请求。审 判 长 锁敬伦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