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胜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胜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534号原告: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2568281Q,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75号万城新天地2号楼2号总部6层。法定代表人:张现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亮,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利,男,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胜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邢台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