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礼泉三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礼泉四通果品洽谈运输服务部、左胡建、宁夏四联创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礼泉三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四通果品洽谈运输服务部,左胡建,宁夏四联创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291号原告:礼泉三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礼泉县药王洞乡312国道南乡政府东。法定代表人:袁武平,任执行董事。被告:礼泉四通果品洽谈运输服务部。被告:左胡建,男,1972年8月2日生。被告:宁夏四联创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众一物流园5-A4。原告礼泉三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礼泉四通果品洽谈运输服务部、左胡建、宁夏四联创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礼泉三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礼泉三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礼泉三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计477.5元,由原告礼泉三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 张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