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4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魏某、程某、魏某某诉某某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程某,魏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4民初2669号原告:魏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原告:程某,女,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原告:魏某某,女,20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法定代理人魏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系魏某某之父。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渭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吴某某,系该村组组长。原告魏某、程某、魏某某诉被告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二组(以下简称:某某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魏某、程某、魏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坡某某村二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程某、魏某某诉称,三原告均系某某村二组村民,魏某、程某夫妇系独生子女户。2014年11月村组土地被征用,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10800元。原告一户系独生子女家庭,按照国家政策,应当多分配一人份份额,但村组未向原告一户分配,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某村二组支付原告一户征地补偿款10800元。魏某、程某、魏某某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魏某、程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各一份以及魏某、程某、魏某某的户口本一份,欲证明魏某、程某、魏某某系某某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份,欲证明魏某、程某、魏某某一户系独生子女户。3、某某村二组征地款分配表、渭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欲证明2014年11月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10800元,再分配时村组未考虑独生子女户待遇。被告某某村二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魏某、程某、魏某某所举证据,独任审判员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综合上述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魏某系某某村二组村民,2009年9月27日与陕西省韩城市某某镇某某某村一组村民程某登记结婚,婚后程某于2010年4月12日将户籍迁入某某村二组。2010年9月9日夫妻两人生育一女,取名魏某某,其户籍亦登记在某某村二组。2014年6月3日魏某、程某夫妇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4年11月某某村二组土地被征用,其后村组制定分配方案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10800元。在分配上述款项时,村组均未考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的计生待遇问题。后魏某一家以要求享受计生待遇为由诉至本院时,本院在立案前曾向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责令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某某村二组予以改正,力争将问题就地解决。但通知发出后未有回复。本院认为,农村计生家庭优惠待遇案件,本应由基层街道办事处责令相关村组协调处理,力争将问题就地及时解决。但本案中的被告处理无果,故本院只能作出司法裁决。原告魏某、程某系某某村二组村民,两人生育女儿魏某某后,按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成为该村组独生子女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户凭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应增加分配一个人份的份额。某某村二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执行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规定,未向该独生子女户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收益的行为侵犯了该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魏某、程某、魏某某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魏某、程某、魏某某土地补偿款108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5元,由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结育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以下优待:······(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