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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辉与徐州嘉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徐州嘉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509号原告:王辉,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徐州嘉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柳泉村,现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文化城7-1-2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洋,该公司职工。被告:王亚,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所地不详。原告王辉与被告徐州嘉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祥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