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辉与徐州嘉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徐州嘉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509号原告:王辉,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徐州嘉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柳泉村,现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文化城7-1-2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洋,该公司职工。被告:王亚,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所地不详。原告王辉与被告徐州嘉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祥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