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某1、于某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于某,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4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杨某2,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1、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2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1、于某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某1、于某申请执行标的358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