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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曹岳平与佛山市彤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岳平,佛山市彤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3644号原告:曹岳平,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佛山市彤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宋雪花。原告曹岳平与被告佛山市彤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至2017年期间原告为被告彤欣公司施工的工地已全部完工,并交给业主验收。2017年7月26日,被告彤欣公司与原告结算,确认欠原告工程款29000元,被告彤欣公司的股东当天写下欠条,约定被告彤欣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前向原告清偿所有工程款,但被告彤欣公司一直未付款给原告,原告多次电话催讨均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告彤欣公司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原件)、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1份,原件)、陈功财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彤欣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29000元,被告彤欣公司的股东陈功财向原告出具了该欠条,并承诺2017年9月1日前还清,但原告至今仍未收到该工程款。经庭审,被告彤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和对原告的举证进行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其真实性。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7月26日,被告彤欣公司的股东陈功财以被告彤欣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被告彤欣公司欠原告泥水工种工程款29000元正,并承诺于2017年9月1日前清偿。陈功财在欠款人的落款处签名并注“(项目负责人)股东”及陈功财的身份证号码。另查明:被告彤欣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投资人包括:龙丹、陈功财及罗贵丹。本院认为,陈功财作为被告彤欣公司的股东,以被告彤欣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以项目负责人及股东的名义在欠款人处签名确认,故原告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陈功财代表被告彤欣公司出具《欠条》是履行被告彤欣公司职责的行为。基于此,陈功财以彤欣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泥水工程款29000元,应当由彤欣公司予以偿还。彤欣公司欠原告工程款2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彤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彤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欠款29000元予原告曹岳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俊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