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桥、甘国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桥,甘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李桥,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甘国美,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桥与被执行人甘国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甘国美已履行(2017)鄂028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15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