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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邓建明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兵山,邓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3634号申请执行人白兵山,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建明,男,1962年4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兵山与被告邓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邓建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建明给付人民币73488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愿意主动每月还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约定每六个月领取一次。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贾云龙法官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张鑫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