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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四川久公建设有限公司、张中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久公建设有限公司,张中义,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089号申请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02539-3。法定代表人王光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久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号,组织机构代码56969289-X。法定代表人张中义。被执行人张中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单元××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新区××大道中××、××号,组织机构代码05492769-6。法定代表人雷佳。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申请执行四川久公建设有限公司、张中义、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久公建设有限公司、张中义、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张兴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