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3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4月9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志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谭某租赁台山市台城中环广场8号楼1207房,专门用于存放、分装、销售毒品大麻。2016年10月20日、10月26日,李某1先后两次购买疑似毒品大麻共计10.19克。2016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某、黄某某租住的房间缴获疑似毒品大麻共计907.3克。上述毒品均检测出四氢大麻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赵某、黄某、谭某、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7〕138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两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当庭否认控罪,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被��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黄某某与谭某的微信转账金额仅有1万元左右,“日落”的QQ号码无法确认是黄某某使用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谭某(已判决)租赁台山市台城中环广场8号楼1207房,专门用于存放、分装、销售毒品大麻,购置了薄膜封装机、电子秤、手机及大量的艾某1等作案工具,并以他人身份开具了专门用于接收毒资的银行账户。二人各有分工、互相配合,谭某负责分装,黄某某负责在QQ群等发布广告销售疑似毒品大麻。2016年10月20日,李某1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通过被告人黄某某及谭某建立的QQ群购买疑似毒品大麻5克,收到快递包裹后于同年10��23日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从包裹中提取出疑似毒品大麻1包(绿色枝叶状)。经称量、取样、鉴定,疑似毒品重5.06克,从中检测出四氢大麻酚。2016年10月26日,李某1再次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通过QQ与被告人黄某某约定购买疑似毒品大麻5克,由谭某寄出。同年10月27日收到快递包裹。公安机关从包裹中提取出疑似毒品大麻1包(绿色枝叶状)。经称量、取样、鉴定,疑似毒品重5.13克,从中检测出四氢大麻酚。2016年10月28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中环广场万某司店门口将谭某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某、黄某某租住的台山市台城中环广场8号楼1207房依法缴获疑似毒品大麻5包(绿色枝叶状),并缴获电子秤、封装机、手机、快递单据、银行卡、艾某1,及大量的封装包装袋等物品。经称量、取样、鉴定,疑似毒品分别重269.5克、299.3克、299克、29.5克、10克(共重907.3克),均检测出四氢大麻酚。2017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台山嘉联地产公司销售员)证言:台山市台城中环广场8号楼1207房是嘉联地产托管的,租赁合同是我保管的,合同在2016年1月25日签署,有效期至2016年7月25日止,期满后承租方要求再续租半年,但当时未找到对方补签合同,后对方一直续租该房。谭某与另一男子于2016年1月25日来我公司,他们看中中环广场8号楼1207房,由于两个男人一起租房感觉怪怪的,我当时就问他们租房干什么,谭某��租给他女朋友,合同上也是谭某代签的徐某的名字。(2)证人黄某证言:我2016年4月8日在江门台山龙华支行开立一个账号62×××98,是“明仔”给我350元让我开的,现在找不到他了。(3)证人李某1证言:我通过一个朋友知道有人在网上贩卖毒品,朋友告诉我对方的QQ号为“27×××46”、昵称为“日落”。2016年10月20日,我用之前注册的一个网名叫“猫女”的QQ号31×××32在网上搜索到“日落”的QQ号,跟对方联系购买毒品。我在聊天中探问对方有没有“燃料”(指毒品大麻),并表示愿意购买,对方答应,后双方商议以400元价格向对方购买5克大麻。我问对方如何交易,对方发给我一个链接,让我在网上假拍了一个400元的游戏技能服务,称大麻可以邮寄给我,我就把我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向南路荔海香城小区和联系电话留给对方,以便快递员到了后拨打电话取货。10月22日,我收到一个从台山寄过来的包裹。10月23日下午我带着包裹到南头派出所报案,并把包裹原封未动地交给警察。我通过QQ“猫女”与贩毒嫌疑人QQ“日落”购买过两次大麻,第一次400元购买5克大麻,10月22日已收到货;第二次是因侦查需要,办案民警让我通过QQ“猫女”再次向贩毒嫌疑人购买毒品大麻,向贩毒嫌疑人QQ“日落”支付400元购买5克大麻后,“日落”告诉我购买的5克大麻将于10月27日下午寄出。我收到的包��显示信息是从广东台山寄过来的,寄件人是“R某”,电话是130××××4810,我未打过这个电话。(4)证人许某1证言:韵达快递单号为1901677466582的包裹是我在的快递点揽收,揽收快递员叫刘某,包裹还未寄出。(5)证人刘某证言:我配合公安机关在台城中环广场的万某司店抓获谭某,我从星期一开始向他收件,该人基本每天都会寄3至5件货,需要寄件时会通过微信联系我。三、书证(1)被告人黄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2017年4月9日到派出所投案。(4)关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协助调查黄某某的情况,由台山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于2017年4月18日出具,证实黄某某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5)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号×××的开户信息、微信号×××的开户信息(开户人谭某,电话号码131××××1211,绑定建行6227003125050058465)、微信号×××的开户信息、微信号×××的开户信息(开户人黄某某,电话号码139××××1686,绑定建行信用卡快捷支付62×××92、工商银行卡62×××43、农行卡6228480616215233977),证实2016年1月至8月期间黄某某与谭某之间有多次微信转账记录,金额自2万至30万元不等。(6)微信号×××(邱某烨,绑定建行62×××55的账户)、微信号×××的开户信息、微信号××��的开户信息,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以上微信号之间的交易明细,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的交易明细和对手账户信息,微信资料。(7)调取账号62×××98(黄某)、62×××55(邱某烨)、6236683120000590194(张春梅)、6227003125050058465(谭某)的开户信息、开户人员现场照片、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9日的交易流水及对手账号、户名。银行无法提供照片。(8)调取江门联通电话号码132××××9885的开户信息及开户人现场照片,证实开户人徐某,但无法提供照片。(9)租赁合同,证人赵某提供,内容为徐某2017年6月13日向赵清租赁中环广场8号楼1207房,期限从2016年1月25日至7月25日。(10)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1)情况说明,证实经网警大队通过IP地址定位,反馈QQ号27×××46是一名叫黄某某的人员持有并使用,其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街道办白石路59号608。(12)疑似毒品收条,证实2016年10月24日提交毛重261.72克、2016年11月3日提交毛重1456.4克的疑似毒品。(13)关于黄某某涉嫌贩毒案补充侦查的情况说明,证实无法核实谭某与上海、海南两个买家的QQ聊天记录。四、鉴定意见(1)深公(司)鉴(毒)字[2016]10035号化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10月23日扣押的包裹中一号检材检出四氢大麻酚。(2)深公(司)鉴(毒)字[2016]10036号化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10月27日扣押的包裹中一号检材检出四氢大麻酚。(3)深公(司)鉴(毒)字[2016]10037号化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10月28日在谭某、黄某某的租住地点搜查的疑似毒品中8份检材均检出四氢大麻酚。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深公(南)刑勘[2016]02982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台山市中环广场万岁寿司店门口及中环广场8号楼1207房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2)辨认笔录,证实谭某辨认其2016年10月28日在中环广场万某司店门口准备寄往深圳的包裹及称量过程,深圳包裹里的大麻重5.3克;辨认了2016年10月28日在中环广场万某司店门口准备寄往上海的包裹及称量过程,该袋大麻重5.0克;辨认了2016年10月28日在中环广场万某司店门口准备寄往海南的包裹及称量过程,该袋大麻重17.8克;辨认出民警在中环广场8号楼1207房搜到的毒品大麻、封装机、电子秤、艾某1、手机2部;辨认出未寄的快递单;辨认出民警提取的截图照片是他手机上与“日落”的QQ聊天记录辨认出民警提取的截图照片是其与快递员的聊天记录;辨认出黄某某就是和其一起贩毒的男子。(3)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1辨认出“日落”的QQ详细信息(批零5个400、10个700、20个1200、50个2500),其QQ信息,其与“日落”的两次QQ聊天记录,其通过咸鱼链接以400元价格购买虚拟商品的订单详情,其2016年10月26日向“日落”购买400元虚拟商品订单详情,其第一次向“日落”购买大麻时对方寄的包裹、其向支付宝账户“戴某”支付400元的交易记录,2016年10月22日其收到的疑似大麻包裹的快递单,2016年10月27日其收到的疑似大麻包裹的快递单。(4)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辨认出谭某就是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的寄快递客户,辨认出其揽收的寄件人为R某的快递单。(5)辨认笔录,证实赵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某就是2016年1月25日和谭某一起找其租中环广场8号楼1207房的那位男子。(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与1207房扣押毒品同时取样),证实2016年10月28日在谭某身上扣押三个快件,���予以提取,净重分别为1号检材17.8克(取样3克)、2号检材5克(取样2.9克)、3号检材5.3克(取样2.8克),谭某在场。(7)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证实民警搜查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中环广场8号楼1207房,除扣押、提取物证外,还扣押、提取疑似毒品大麻5包,分别净重1号检材269.5克(取样7.5克)、2号检材299.3克(取样6.6克)、3号检材299克(取样8.6克)、4号检材29.5克(取样6.2克)、5号检材10克(取样4.4克),提取过程谭某在场且无异议。(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证实民警对证人李某12016年10月23日收到包裹大麻进行扣押、提取、称量,疑似毒品净重1号检材5.06的克(取样些许)、2号检材疑似艾某2227.71克(取样些许);对10月27日收到的包裹���行扣押、提取、称量,疑似毒品净重1号检材5.13克(取样1.18克),2号检材疑似艾草净重233.8克(取样3.69克)。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光盘2张,证实光盘Ⅰ的内容为微信号×××和微信号×××(黄某某微信)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光盘Ⅱ的内容为微信号×××、微信号×××、微信号×××、微信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2)关于提取罪犯谭某手机内容截图的情况说明,证实在黄某某金色苹果6手机上提取“笑龙”手机号码、2016年9月24日二人微信转账记录1600元、谭某微信号×××资料、“笑龙”微信号×××资料,在白色魅族手机上提取该手机与号码132××××9885的通话记录、微信号×××资料、微信��×××资料、微信号×××资料、提取的微信截图共计31页,谭某2016年5月19日拍了截图通过微信发给“笑龙”(139××××1686,系黄某某绑定微信×××的号码,也是其支付宝账户号码),微信中有谭某告知黄某某收到“艾某1”等字眼,从谭某处缴获的两台手机内截取微信聊天记录给谭某辨认,2017年4月24日谭某拒绝签字。(3)光盘6张,证实光盘1的内容为提取、称重、取样录像;光盘2为谭某寄件、抓捕监控录像;光盘3为窝点搜查、提取、扣押、取样录像①;光盘4为窝点搜查、提取、扣押、取样录像②;光盘5为窝点搜查、提取、扣押、取样录像③;光盘6为窝点搜查、提取、扣押、取样录像④;七、同案犯谭某供述:我与黄某某一起在网上贩卖毒品大麻,我认识他已经十多年了,2016年3月份黄某某知道我没什么赚钱的路子,说他知道毒品大麻的货源,可以和我合作在网上贩卖来赚快钱,问我是否有兴趣,我因为没有其他的赚钱渠道,也想赚快钱,所以就答应跟他合作,之后他就教我如何操作。2016年3、4月份,我和黄某某一起在台山租了中环广场8号楼1207房,我提供的是一张女的身份证,不记得名字了,后又一起去购买了一台封装机以及一些包装袋,黄某某还在网上购买了一套黑卡,包括一张邱某烨姓名的身份证、建行卡和一个捆绑的手机号码130××××4870,并通过这套黑卡在支付宝上申请了账号用于收款,自4月份开始我二人就陆陆续续向买家出货。黄某某是通过QQ群发布出售大麻的广告来联系买家的,他还用“130××××4870”这个号码创建了一个QQ群,群号为“414449571”,群昵称为“高级玩家”,黄某某是该QQ群的管理员,我是群主。黄某某的QQ号为“27×××46”,昵称为“日落”,黄某某通过这个QQ号在QQ群内发布出售大麻的广告后,有买家跟他联系,他就根据买家购买的量要求我发淘宝的“咸鱼”链接给QQ“日落”,买家通过“咸鱼”链接拍下相应价格的虚拟物品,通过支付宝将毒资转到支付宝上,我根据买家提供的地址将大麻封装后寄出完成毒品交易。黄某某负责提供毒品大麻的货源,我负责在台山市台城街道中环广场8号楼的1207房打包封装并寄出,贩卖大麻的获利我与黄某某平分。黄某某进货的价格是每克30元,卖出是每克50元至80元不等。主要通过韵达快递、全峰快递��家公司寄货给买家。我填写快递单时寄货人都填“R某”,寄货地址不填任何信息,全峰快递单上的寄货电话填我真实电话130××××4870,韵达快递单上寄货电话填130××××4810(在真实号码上修改两个数字)。我从2016年10月24日至28日五日的时间通过韵达快递寄出了18单大麻包裹,重量约100克。我支付宝收了9118.32元(包括余额宝信息),微信账号收了8731元。除去每克30元的成本,每人每月平均获利6000至7000元。我最近有寄送大麻给深圳的买家,2016年10月28日寄给一个“李先生”联系电话是“158××××7907”,收件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创业路阿曼尼酒吧”;2016年10月21日、27日两次寄给一个“李某2”,联系电话是“158××××3843”,收件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向南路荔海春城小区”;2016年10月17日寄给一个“666”,联系电话是“130××××1029”,收件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林园东路新阁小区”,2016年10月8日寄给一个“肉先生”,联系电话是“159××××0525”,收件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141号钜建工业大厦8楼”。八、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我由朋友介绍,与谭某认识三年多,没有共事过,也没有经济来往,一般打电话和微信联系,与谭某联系只是吃东西或者喝酒,与谭某联系是用139××××1686这个号码,联系的微信号是绑定139××××1686手机号。微��的金钱往来不记得了。我没收过谭某的钱。我2016年10月份使用的手机号是139××××1686,我得知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就没用这个号码了,这个手机掉水里后就没用了。我139××××1686的手机号捆绑的微信号是昵称叫“龙”的。我没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我不是群号为414449571的QQ群“高级玩家”的管理员。上列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四氢大麻酚共计917.4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有同案犯谭某的供述及指认、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犯微信转账记录、提及毒品内容的二人聊天记录截图、缴获的毒品等证据证��;并与证人赵某的证言、租赁合同印证,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犯谭某租住房屋用于存放、包装、贩卖毒品大麻;与网警大队出具的QQ号使用情况说明、证人李某1的证言、经辨认的李某1与QQ“日落”的聊天记录截图等印证,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利用QQ、微信等网络工具销售大麻的犯罪事实;足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无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的贩卖毒品的数量、种类、特情因素、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婷婷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