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诉侯春华、安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侯春华,安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21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负责人:王聪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洋被申请人:侯春华被申请人:安立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诉侯春华、安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33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侯春华、安立新二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村**室房屋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33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晓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宏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