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辉、郑荫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郑荫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芬,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郑荫达,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李辉与郑荫达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询郑荫达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李辉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房租28444元、物业费5741元、电费65.22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