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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喜琴与张润喜、庆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琴,张润喜,庆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704号原告:王喜琴,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马雯成,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润喜,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西峰区。被告:庆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委统办楼634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俱克谦,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庆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科科长,住西峰区南大街180号市委家属楼12号楼362室。原告王喜琴与被告张润喜、甘肃省庆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王喜琴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琴以目前需要做二次医疗手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喜琴负担100元,退付原告王喜琴100元。审判长常喜娥人民陪审员脱敏人民陪审员侯雅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