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6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张国林、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张国林,张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62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孙建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泽坤,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客户经理住。被告:张国林,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海燕,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告张国林、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