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与郝成龙、李婧、张二定、张丽丽、王江兵、张子维、柴建利、亓巧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郝成龙,李婧,张二定,张丽丽,王江兵,张子维,柴建利,亓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49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所在地绛县文公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泽,男,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郝成龙,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李婧,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张二定,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江兵,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张子维,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柴建利,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亓巧丽,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郝成龙、李婧、张二定、张丽丽、王江兵、张子维、柴建利、亓巧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江兵在中国银行侯马支行营业部账户147976539896****中存款15000元扣划至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账户:04551101040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科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