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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林建国申请执行张和英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84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国,张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国,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隆昌市。被执行人:张和英,女,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申请执行人林建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和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1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和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林建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