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前明诈骗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5刑申4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赵前明:你不服本院(2017)吉05刑终43号刑事裁定,以“对被告人量刑畸轻,应从重判处,本案应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审被告人王孝鹏犯诈骗罪的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王孝鹏在犯罪中情节,在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再者,你可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本院认为,原审裁判对王孝鹏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审判长 孙国祥审判员 黄智慧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宣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