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闲与张学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闲,张学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637号申请执行人:罗闲,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张学丰,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24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学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罗闲12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元。经申请执行人罗闲申请,2016年9月29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学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学丰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