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陆树存与韦有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树存,韦有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997号原告:陆树存,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美兰,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同禄村那布屯***号,现住该县。被告:韦有吉,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陆树存与被告韦有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因被告离开原居住地,无法查清现经常居住地,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树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陆树存负担。审判员 卢慧珍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昌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