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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5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金升、陈嘉怡等与焦爱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升,陈嘉怡,焦爱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5256-1号原告:张金升。原告:陈嘉怡。法定代理人:陈*双。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众,律师。被告:焦爱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庆光。原告张金升、陈嘉怡与被告焦爱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