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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小群与梅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群,梅木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782号原告王小群,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全正(原告之夫),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梅木林,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军,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庆(被告之子),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王小群与被告梅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小群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由原告王小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