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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6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王彦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67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王彦滨,男,1990年1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羁押,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彦滨犯盗窃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1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人王彦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彦滨退赔被害人高春明人民币一千九百二十二元;退赔被害人钱仁杰人民币一千四百零五元;退赔被害人王路人民币一百元;退赔被害人邱昊鹏人民币二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王彦滨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退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及被害人(单位)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审 判 员  宋 青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