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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长中与沈会湘、程隆彬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中,沈会湘,程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郑长中,男,汉族,1973年11月生,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沈会湘,女,汉族,1974年3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程隆彬,男,汉族,1977年1月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郑长中与被执行人沈会湘、程隆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0000元,未受偿。经查,现被执行人程隆彬长期外出未归,且被执行人沈会湘暂无偿付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