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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兴安岭嘉源道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魏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安岭嘉源道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魏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467号原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英,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兴安岭嘉源道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西出口路。法定代表人:刘忠阁,总经理。第三人:魏波,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兴安岭嘉源道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魏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查找第三人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08.00元,全额返还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李 季人民陪审员  柴美鑫人民陪审员  许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