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童小刚、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小刚,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1192号申请人:童小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吉安市青原区天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董事长。原告童小刚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童小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童小刚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童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童小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巍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XX生书 记 员 李珂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