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3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兰荣宗、林金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荣宗,林金泉,林振培,陈竹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3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荣宗,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畲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金泉,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振培,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竹水,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兰荣宗与林金泉、林振培、陈竹水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43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林金泉、林振培、陈竹水尚欠申请执行人兰荣宗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并裁定冻结其银行账户,暂查无被执行人林金泉、林振培、陈竹水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川审判员 庄 志 强审判员 黄 全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伟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