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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委赔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超然国家赔偿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委赔监19号李超然:你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法赔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吉02委赔15号决定,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审限过长,给你造成包括赔偿租户的损失、律师费、交通费、维修费及相关利息等共计35600元,并要求该院三名承办法官向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申诉人所称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错判的民事案件,已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并公正处理,其主张的因该民事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和赔偿租户的费用、维修费及相关利息等共计35600元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申诉人所称的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如有证据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其此项申诉理由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法赔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吉02委赔15号决定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