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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6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6957王建华与陈军、王光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陈军,王光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6957号原告:王建华,男,1950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佰野,睢宁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军,男,汉族,住睢宁县。余项不项。被告:王光全,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陈军、王光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