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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凤荣与吕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荣,吕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312号原告:陈凤荣,女,194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吉萍,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大伟,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主要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甫丞,男,该公司职员。原告陈凤荣与被告吕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凤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凤荣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凤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凤荣负担。审 判 员 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梓晏书 记 员 杨倩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