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韩小平与徐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平,徐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471号原告:韩小平,男,1959年28月20日出生。被告:徐彬,男,1966年3月3日出生。原告韩小平与被告徐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韩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徐彬给付工资款1,12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份至2014年7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做水暖安装工作,约定日工资260.00元,工程完工后只给付工资2,000.00元,剩余1,120.00元没有给付。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彬称孙宝刚在大庆未来城工地有水暖安装的活要找工人,徐彬找高贵海让其联系人,每日工资260.00元,高贵海找到原告等7人共同到大庆未来城工地去进行水暖安装。干活期间由高贵海与其介绍的7人每人分得工资2,000.00元,经结算尚欠韩小平工资1,120.00元没有给付,由徐彬在出据工资条的经手人处签字。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小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绍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