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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陈德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陈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西环路107号河池市土地储备中心三楼。负责人胡桂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配立,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南丹县,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陈德江,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农民,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与陈德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被执行人陈德江返还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120000元人民币,负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7)桂1221执27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德江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陈德江于2017年10月26日偿还人民币1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的债务由陈德江从2018年起,每年于12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人民币给申请执行人,直至债务偿还清楚为止,本案申请执行费1720元被执行人陈德江自愿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陈德江正在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本案已不需要本院继续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陈德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依据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1执2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