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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管典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典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3204号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迎宾花园小区23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克新,董事长。被告管典珍,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典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管典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