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朝鑫申请执行吴学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鑫,吴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陈朝鑫,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生,住赫章县古达乡。被执行人吴学海,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生,住赫章县古达乡。本院在执行陈朝鑫与吴学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7执1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