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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朝鑫申请执行吴学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鑫,吴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陈朝鑫,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生,住赫章县古达乡。被执行人吴学海,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生,住赫章县古达乡。本院在执行陈朝鑫与吴学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7执1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