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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喜坤、赵荣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喜坤,赵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崔喜坤,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赵荣利,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喜坤与被执行人赵荣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5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商初字第1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孟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