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秦向阳与赵俊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向阳,赵俊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秦向阳,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赵俊玉,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向阳与被执行人赵俊玉民间借贷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303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向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借款1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向阳于2017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沈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