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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秦向阳与赵俊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向阳,赵俊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秦向阳,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赵俊玉,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向阳与被执行人赵俊玉民间借贷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303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向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借款1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向阳于2017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沈伟 关注公众号“”